中交*航局第*工程有限公司
第*项目经理部
商品混凝土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本项目已由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 商品混凝土 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取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 线上电子招标 。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营口港仙人岛港区
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为1个***吨级原油码头,设计最小兼顾船型为8*吨级原油船,年设计吞吐量为*****吨,年设计通过能力为*****吨,码头设4个靠船墩、新建2个系缆墩、1个工作平台和1个变电所平台,*域配置2根******原油管线,水域管线为2根*****原油管线,*域钢结构管廊约为7.****。
计划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交工日期:****年**月**日。
2.2 招标范围:物资招标明细及报价要求见附件“招标文件报价表”
3.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商、贸易商,供应商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层级为*公司层级、滨海分层级、*航局层级供应商或中交集团层级供应商,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扫描件。贸易商必须持有投标物资生产厂商代理或授权委托书。
3.2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代理的生产企业须具备年1年以上的类似产品的生产经历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具有必要的供货、储存和运输能力。
3.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贸易商需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提供***1.****.*****年财务状况表(成立不足*年的生产商或贸易商提供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如投标人中标,须对支付材料款过程中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给予充分理解,在资金紧张阶段对支付时间给予充分理解。
3.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贸易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满足《营口市水运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规定》并通过营口市质监站的审核,如不具备,承诺在中标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材料供应的经验,具备完成的服务和供货体系。提供近几年不少于2个工程项目的同类物资销售供应业绩。
3.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航局企业黑名单。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3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恶劣情况,我方有权对其进行废标处理。
3.7发票开具要求:本次招标物资发票开具方式为*票制,投标人应具备开具可抵扣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为含税到场价)。
3.8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9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投标人应保证及时送货,书面形式下发催货函3次,招标人有权利终止合同。
其他要求: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质保要求、售后服务等全部商务、技术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中标后能根据订单直接供应,应对招标人组织开展的准入考察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并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切法律责任。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4年9月**日**:** 时至 ***4年9月**日**:** 时(具体以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时间为准),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2.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2.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 ** 日**时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6.其他
6.1 结算方式:执行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1日后,甲乙双方核对上*结算周期的供货数量,并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依据。(若因乙方提供发票原因造成的支付时间延后,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2 付款条件: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的**%;待收到业主竣工款后付至**%;剩余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3个月后付清。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认《物资合同结算确认单》作为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的依据。若工程款拨付延后,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后延期无息付款;乙方不能因为货款支付不及时在未经提前书面合理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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